(1998年11月20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05年10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0年11月18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2024年8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ღ◈,维护业主ღ◈、物业使用人ღ◈、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ღ◈,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ღ◈,根据有关法律ღ◈、法规规定ღ◈,结合本市实际ღ◈,制定本条例ღ◈。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ღ◈,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ღ◈、养护ღ◈,管理ღ◈、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ღ◈。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业主自治ღ◈、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原则ღ◈,发挥党建引领作用ღ◈,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居(村)民委员会ღ◈、业主委员会ღ◈、业主ღ◈、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ღ◈。
第四条市ღ◈、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ღ◈,并将物业服务业纳入本级服务业发展规划ღ◈,建立与物业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ღ◈,完善政策扶持措施ღ◈,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业发展ღ◈。
发展改革ღ◈、公安ღ◈、财政ღ◈、自然资源和规划ღ◈、生态环境ღ◈、住房城乡建设ღ◈、城市管理ღ◈、水务管理ღ◈、园林和林业ღ◈、应急管理ღ◈、市场监管ღ◈、综合执法ღ◈、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ღ◈,按照各自职责ღ◈,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ღ◈。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ღ◈、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ღ◈、换届工作ღ◈,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和事项ღ◈。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业主大会ღ◈、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美高梅mgm最新登录入口ღ◈,调解物业管理纠纷ღ◈,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ღ◈、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ღ◈。
第七条建立完善和解ღ◈、调解ღ◈、行政复议ღ◈、仲裁ღ◈、诉讼等途径构成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ღ◈,化解物业管理纠纷ღ◈。
第八条支持市ღ◈、区(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ღ◈,实行自律管理ღ◈,调解行业纠纷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ღ◈,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ღ◈。
第九条鼓励采用新技术ღ◈、新方法ღ◈,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深度融合ღ◈,提升物业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ღ◈,推动物业服务向智能ღ◈、绿色方向发展ღ◈。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ღ◈,应当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宗地范围ღ◈、共用设施设备ღ◈、建筑物规模和类型ღ◈、社区建设等因素ღ◈。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ღ◈,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ღ◈,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ღ◈;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ღ◈,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ღ◈。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ღ◈,应当向区(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ღ◈。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ღ◈,在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ღ◈、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ღ◈,并告知建设单位844vvღ◈。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ღ◈,相关业主委员会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ღ◈,可以向区(市)物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ღ◈。
物业管理区域确需调整的ღ◈,物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划分ღ◈,但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ღ◈、第三十条的规定共同决定ღ◈。
(二)建筑物的基础ღ◈、承重结构ღ◈、外墙ღ◈、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ღ◈,通道ღ◈、楼梯ღ◈、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ღ◈,消防ღ◈、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ღ◈,避难层ღ◈、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ღ◈;
第十五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ღ◈、使用ღ◈、收益和处分的权利ღ◈;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ღ◈,并承担相应的义务ღ◈,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ღ◈。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是业主ღ◈;未记载的不动产共有人能够证明其为所有权人的ღ◈,应当认定为业主ღ◈。
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ღ◈,但基于买卖ღ◈、赠与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组织或者个人ღ◈,可以认定为业主ღ◈。
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业主ღ◈。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专有部分ღ◈,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ღ◈,按一人计算业主ღ◈。
第十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ღ◈,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ღ◈。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ღ◈。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ღ◈,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ღ◈。必要时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ღ◈、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ღ◈。
第二十一条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ღ◈,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ღ◈,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ღ◈。书面报告应当包含物业建筑面积ღ◈、物业出售并交付时间ღ◈、业主名册等内容ღ◈。
达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844vvღ◈,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五以上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ღ◈,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申请ღ◈。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前两款规定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ღ◈,也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主动组织成立筹备组ღ◈。
第二十二条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ღ◈,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ღ◈,其他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ღ◈、社区党组织ღ◈、居(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ღ◈、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等派员担任ღ◈。建设单位ღ◈、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参加或者拒不参加的ღ◈,不影响筹备组成立ღ◈。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ღ◈。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ღ◈,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社区党组织ღ◈、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产生ღ◈,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不得担任业主代表ღ◈: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ღ◈,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ღ◈。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ღ◈,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作出答复ღ◈。
第二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通过管理规约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ღ◈。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ღ◈,筹备组自行解散ღ◈。
业主大会成立前ღ◈,对确需决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物业管理事项ღ◈,筹备组应当组织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并实施ღ◈。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ღ◈,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ღ◈。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ღ◈,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ღ◈。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ღ◈,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ღ◈。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ღ◈、书面征求意见或者互联网的形式召开ღ◈。鼓励和引导业主采用互联网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ღ◈。
第二十七条业主人数较多的ღ◈,可以以幢ღ◈、单元ღ◈、楼层等为单位ღ◈,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ღ◈。业主代表在参加会议前ღ◈,应当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ღ◈。需要投票表决的ღ◈,业主填写书面意见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后ღ◈,由业主代表在投票时代为提交ღ◈。
第二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ღ◈,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ღ◈,将会议议题以及具体内容ღ◈、时间ღ◈、地点ღ◈、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ღ◈,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ღ◈。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会议ღ◈。
业主大会会议未能及时召开ღ◈,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职责的ღ◈,经业主申请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ღ◈;逾期仍未召开的ღ◈,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ღ◈。
(八)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或者补助的来源ღ◈、支付标准ღ◈,确定需要由全体业主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ღ◈;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事项ღ◈,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ღ◈。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项ღ◈,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ღ◈;决定该款其他事项ღ◈,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ღ◈。
第三十一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ღ◈、维护ღ◈、管理ღ◈,业主的共同利益ღ◈,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ღ◈,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ღ◈。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ღ◈、表决程序ღ◈、议题提出以及确定方式ღ◈、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规则ღ◈、组成ღ◈、任期ღ◈、换届以及成员的条件ღ◈、增补ღ◈、更换等事项依法作出规定ღ◈。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ღ◈,不得违反法律ღ◈、法规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ღ◈,不得含有对部分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ღ◈。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ღ◈,并向社会公布ღ◈。
(四)及时了解业主ღ◈、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ღ◈,督促业主支付物业费ღ◈,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ღ◈;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ღ◈,以及社区党组织ღ◈、居(村)民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ღ◈。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业主或者组织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ღ◈。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ღ◈,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ღ◈,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ღ◈,成员可以连选连任ღ◈。业主委员会的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ღ◈。
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的ღ◈,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美高梅mgm最新登录入口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ღ◈。后期开发物业交付使用后ღ◈,应当调整业主委员会成员ღ◈。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会议844vvღ◈,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ღ◈,并自推选完成之日起三日内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地点ღ◈、办公电话ღ◈、工作制度以及主任ღ◈、副主任ღ◈、委员名单等信息ღ◈。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ღ◈,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备案证明ღ◈,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区(市)物业主管部门ღ◈,由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印章刻制证明ღ◈。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ღ◈,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ღ◈。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三日内ღ◈,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ღ◈。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ღ◈、法规和管理规约ღ◈,诚实守信ღ◈、勤勉尽责ღ◈,不得有下列行为ღ◈: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其成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ღ◈,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ღ◈,并报业主大会备案ღ◈: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ღ◈,业主委员会未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的ღ◈,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终止有关成员资格ღ◈。在成员资格被终止前ღ◈,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成员履行职责ღ◈,并予以公示ღ◈。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时ღ◈,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完成增补ღ◈。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时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ღ◈,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ღ◈。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ღ◈,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ღ◈,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换届小组ღ◈;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报告的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履行职责并组织成立换届小组ღ◈。
换届小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ღ◈、社区党组织ღ◈、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ღ◈,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组成ღ◈。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小组成立后十日内ღ◈,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美高梅mgm最新登录入口ღ◈、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ღ◈、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文件ღ◈、财物全部移交换届小组ღ◈。业主大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文件ღ◈、财物的ღ◈,换届小组应当及时提供ღ◈。换届小组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完成后十日内ღ◈,将其保管的文件ღ◈、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ღ◈,并自行解散ღ◈。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移交有关文件ღ◈、财物的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移交ღ◈;拒不移交的ღ◈,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协调解决ღ◈。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予以公示ღ◈,并应当定期向全体业主通报工作情况ღ◈。
业主大会ღ◈、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ღ◈、法规的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ღ◈,并向全体业主公示ღ◈。业主大会ღ◈、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ღ◈,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ღ◈。
第四十四条住宅物业(含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ღ◈。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ღ◈,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市)物业主管部门批准ღ◈,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ღ◈。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ღ◈,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ღ◈。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ღ◈,制定临时管理规约ღ◈。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ღ◈。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ღ◈,并予以说明ღ◈。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ღ◈,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ღ◈。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844vvღ◈,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ღ◈、临时管理规约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ღ◈,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买卖合同约定内容ღ◈。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承接查验ღ◈,确认现场查验结果ღ◈,形成查验记录ღ◈,并向业主公示查验的结果ღ◈。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ღ◈,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ღ◈:
(二)竣工总平面图ღ◈,单体建筑ღ◈、结构ღ◈、设备的竣工图ღ◈,配套设施ღ◈、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ღ◈;
第五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当月发生的物业费ღ◈,由建设单位承担ღ◈。出售房屋交付之日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当月发生的物业费ღ◈,由业主按照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ღ◈。
第五十二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ღ◈,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ღ◈;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ღ◈,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选定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ღ◈。
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可以聘请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提供专项服务ღ◈,但不得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ღ◈,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ღ◈。
第五十四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ღ◈,应当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ღ◈,约定服务事项ღ◈、服务质量ღ◈、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ღ◈、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ღ◈、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ღ◈、服务期限ღ◈、服务交接等事项ღ◈。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ღ◈,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ღ◈,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推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ღ◈。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ღ◈,明确物业服务内容ღ◈。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事项ღ◈、服务质量约定不明确的ღ◈,参照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执行ღ◈。
第五十五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ღ◈,规范ღ◈、文明提供物业服务ღ◈,及时向业主ღ◈、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ღ◈、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ღ◈,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ღ◈,接受业主评价和监督ღ◈,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ღ◈。
物业服务人ღ◈、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ღ◈,组织全体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ღ◈,并做好评价结果的运用ღ◈。区(市)物业主管部门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服务质量评价进行指导ღ◈。
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ღ◈,配合有关主管部门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ღ◈、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ღ◈。
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ღ◈、公共卫生ღ◈、治安ღ◈、消防ღ◈、防灾管理等有关公共安全法律ღ◈、法规的规定ღ◈,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ღ◈,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ღ◈。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ღ◈,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ღ◈,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营单位报告ღ◈,协助做好相关工作ღ◈。
第五十八条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ღ◈、区(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ღ◈;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ღ◈,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ღ◈。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ღ◈,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ღ◈,依法积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ღ◈。
(三)电梯ღ◈、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美高梅mgm最新登录入口ღ◈、资质ღ◈、联系方式ღ◈、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ღ◈;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ღ◈,应当遵循合理ღ◈、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符的原则ღ◈,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根据物业服务事项范围ღ◈、服务标准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ღ◈。市物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格ღ◈,并向社会公布ღ◈。
第六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ღ◈,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ღ◈。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ღ◈,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ღ◈。
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ღ◈,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支付ღ◈,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ღ◈;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ღ◈,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ღ◈。符合条件的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ღ◈。
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ღ◈,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ღ◈,应当将决定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人ღ◈。原物业服务人接受续聘的ღ◈,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ღ◈。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ღ◈,物业服务人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ღ◈,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ღ◈,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ღ◈。
第六十四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ღ◈,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ღ◈,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ღ◈,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ღ◈,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ღ◈。
第六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ღ◈,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三十日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ღ◈,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ღ◈,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ღ◈,并将下列资金ღ◈、资料和物品移交给业主委员会ღ◈、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ღ◈: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ღ◈,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ღ◈;造成业主损失的ღ◈,应当赔偿损失ღ◈。
第六十六条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ღ◈、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美高梅mgm最新登录入口ღ◈,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ღ◈。
原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有关资金美高梅mgm最新登录入口ღ◈、资料和物品的ღ◈,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ღ◈,业主委员会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ღ◈、区(市)物业主管部门报告ღ◈,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ღ◈、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交接工作的监督协调ღ◈。
第六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ღ◈,提供垃圾清运ღ◈、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ღ◈。
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事项ღ◈、服务期限ღ◈、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ღ◈。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ღ◈,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ღ◈。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ღ◈,协调新选聘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ღ◈。
第六十八条市ღ◈、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档案ღ◈,记录涉及物业管理的违法行为ღ◈、行政处罚决定等有关信息ღ◈。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相关职责履行ღ◈、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ღ◈,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管理ღ◈,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ღ◈。具体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ღ◈。
第六十九条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ღ◈,应当在居(村)民委员会指导下制定自行管理方案ღ◈,明确管理的事项ღ◈、标准ღ◈、费用和期限等内容ღ◈,并将有关自行管理情况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ღ◈。
第七十条业主ღ◈、物业使用人应当依照法律ღ◈、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约定ღ◈,按照规划用途安全ღ◈、合理使用物业ღ◈。
第七十一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ღ◈,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ღ◈;未实行物业管理的ღ◈,应当告知房屋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ღ◈。装修时ღ◈,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人ღ◈、居(村)民委员会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ღ◈,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ღ◈。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ღ◈、法规以及管理规约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ღ◈。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ღ◈,除遵守法律ღ◈、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ღ◈,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ღ◈。
第七十二条业主ღ◈、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ღ◈。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ღ◈、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ღ◈。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ღ◈、清洗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ღ◈、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ღ◈,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和方式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指导ღ◈。
第七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ღ◈、消防设施ღ◈、消防通道等重要设施设备和重点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并设置警示标志ღ◈;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ღ◈,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ღ◈。
第七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ღ◈、车库ღ◈,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ღ◈、附赠ღ◈、出租等方式约定ღ◈,并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需要ღ◈。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或者现售时ღ◈,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ღ◈、附赠ღ◈、出租的车位ღ◈、车库的数量和位置予以公示ღ◈。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ღ◈,应当保持人民防空功能ღ◈,由停车位使用费收取方负责维护管理ღ◈,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维护管理ღ◈;有损坏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和设施设备等影响战时使用效能情形的ღ◈,维护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ღ◈。
第七十六条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ღ◈,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等救援通道ღ◈。
第七十七条建设单位ღ◈、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ღ◈,在扣除管理费等合理成本之后ღ◈,属于业主共有ღ◈。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单独列账ღ◈,并将收支情况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ღ◈。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ღ◈,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可以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并单独列账管理ღ◈、定期公示ღ◈。业主对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情况有异议的ღ◈,可以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簿ღ◈;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ღ◈,业主委员会ღ◈、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ღ◈。
第七十八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ღ◈、省ღ◈、市有关规定筹集ღ◈、使用和管理ღ◈。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发生危及人身安全ღ◈、房屋使用安全ღ◈、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形的ღ◈,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ღ◈、更新和改造美高梅mgm最新登录入口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ღ◈。
商品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时足额交纳844vvღ◈。购买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在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时按照规定一并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ღ◈。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做好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收交工作ღ◈。
第七十九条住宅小区内供水ღ◈、供电ღ◈、供气844vvღ◈、供热ღ◈、通信ღ◈、有线电视ღ◈、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ღ◈,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设施设备的维修ღ◈、养护ღ◈、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ღ◈。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ღ◈、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人承担ღ◈,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ღ◈。
第八十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ღ◈、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ღ◈,市ღ◈、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进行改造整治ღ◈,并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业主自主开展改造提升ღ◈,加装电梯ღ◈,逐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ღ◈。
旧住宅区改造整治时ღ◈,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市)物业主管部门确定物业管理区域ღ◈,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ღ◈,由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物业ღ◈。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ღ◈,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ღ◈。
第八十一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制度ღ◈,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召集居(村)民委员会ღ◈、公安派出所ღ◈、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ღ◈、物业服务人ღ◈、专业经营单位和物业ღ◈、住房城乡建设ღ◈、城市管理ღ◈、综合执法等部门参加ღ◈,主要协调和处理下列事项ღ◈: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物业ღ◈、住房城乡建设ღ◈、公安ღ◈、城市管理ღ◈、综合执法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ღ◈,互相通报物业管理信息ღ◈。
第八十二条物业ღ◈、住房城乡建设ღ◈、城市管理ღ◈、公安ღ◈、园林和林业ღ◈、水务管理ღ◈、生态环境ღ◈、市场监管ღ◈、综合执法等部门ღ◈,应当按照法定职责ღ◈,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ღ◈、房屋使用安全ღ◈、市容环卫ღ◈、治安ღ◈、消防ღ◈、绿化ღ◈、环保ღ◈、物业收费等的监督管理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ღ◈。
第八十三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任意弃置垃圾ღ◈、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ღ◈、违反规定饲养动物ღ◈、违章搭建ღ◈、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ღ◈、法规以及管理规约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ღ◈、排除妨碍ღ◈、消除危险ღ◈、恢复原状ღ◈、赔偿损失ღ◈。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ღ◈,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ღ◈。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房屋使用安全ღ◈、市容环卫ღ◈、治安ღ◈、消防ღ◈、环保等法律ღ◈、法规的行为ღ◈,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ღ◈、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ღ◈。
第八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相关职责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ღ◈,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履行ღ◈;逾期未履行的ღ◈,通告全体业主ღ◈,必要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ღ◈。
第八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ღ◈、法规或者管理规约ღ◈,挪用ღ◈、侵占ღ◈、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ღ◈,篡改ღ◈、隐匿ღ◈、毁弃保管的文件ღ◈、物品ღ◈,违规泄露业主信息ღ◈,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ღ◈,给业主造成损失的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逾期未改正的ღ◈,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ღ◈:
(二)在房屋预售或者现售时ღ◈,未将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出售ღ◈、附赠ღ◈、出租的车位ღ◈、车库的数量和位置予以公示的ღ◈,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八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ღ◈,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移交有关资金ღ◈、资料和物品的ღ◈,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ღ◈,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ღ◈。物业服务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ღ◈,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ღ◈。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ღ◈,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二)挪用ღ◈、侵占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以及代管的其他共有资金的ღ◈,依法追回ღ◈,给予警告ღ◈,并处被挪用或者侵占资金金额两倍的罚款ღ◈。
(三)未按照规定公示ღ◈、更新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有关信息的ღ◈,责令限期改正ღ◈;逾期未改正的ღ◈,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ღ◈;
(四)物业服务人采取中断供水ღ◈、供电ღ◈、供气ღ◈、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用的ღ◈,责令限期改正ღ◈,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
(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消防安全法律ღ◈、法规的行为ღ◈,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ღ◈,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ღ◈。
第八十九条物业主管部门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物业ღ◈、市场监管ღ◈、公安ღ◈、生态环境ღ◈、城市管理ღ◈、应急管理ღ◈、园林和林业等部门ღ◈,依照相关法律ღ◈、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ღ◈。
第九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公示ღ◈,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张贴ღ◈,也可以同时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ღ◈,时间不少于三日ღ◈。美高梅游戏官方网址美高梅mgm官网ღ◈!信托基金mgm美高梅登录中心ღ◈。MGM官网下载ღ◈,美高梅MGMღ◈。物业管理ღ◈,